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
投标情况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招标投标情况后评估是由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委托标后评估委员会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进行评审,系统、客观地评估招投标各方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主要包括招标(代理)行为、投标行为、评标行为、监管行为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招标投标情况后评估是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延伸,是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回头看”,对有效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特别是对提升招标和评标工作质量,促进监管机制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标后评估结论不改变原评标结果。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监管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市本级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后评估(以下简称标后评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后评估的范围
(一)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市重点工程;
(二)招投标过程中有投诉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三)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后评估的工程;
(四)除上述三类情况的工程外,还可以随机抽取部分工程。
非评定分离项目不纳入标后评估范围
二、标后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标后评估主要是评估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是否规范。
(二)发现并分析、总结工程评定分离活动中的新问题、新特点,不断完善评定分离制度。
三、标后评估的组织实施
(一)标后评估工作由市本级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标后评估工作相关费用由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落实。
(二)标后评估工作应当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后12个月内完成。
(三)标后评估委员会一般由3人及以上单数资深专家组成或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人员组成。
(四)完成标后评估后,评估委员会须提供书面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1、评估项目的基本情况;
2、评估的内容;
3、评估结论;
4、评估委员会的建议或意见。
(五)标后评估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标后评估工作的有关情况。
(六)因特殊情况需要组织异地评估的,可视情况安排。
(七)根据标后评估结果,依法依规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八)标后评估的项目及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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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9日
链接:关于《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情况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