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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3-01-04 09:5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部署要求,大力实施“技兴荆楚”工程,更大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培训规范化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北省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部署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提升使用效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用于鼓励企业(或由企业委托技工院校、公共就业训练中心、职业院校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下同)对本企业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新技师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的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是指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上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划拨,或各级财政投入等其他方式,在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的资金。

        第四条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应当以支持当地产业发展、促进高质量就业为目的,按照“量入为出、重点支持”的原则,合理确定重点补贴工种,引导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积极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努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五条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象为省内企业在岗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下同),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第六条  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培训并申领补贴的,应与本企业所在行业以及职工所从事工种密切相关。

        第七条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象主要应是与本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且在学徒培养期内取得与所从事工种密切相关的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下同)

        第八条  新技师培训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所从事工种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相应申报条件,且培训结束后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应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申领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在省直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含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申领补贴的培训时间段不允许重叠。享受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的人员,在学徒培训期间不再享受其他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在职职工自主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其中参加企业开展的技能培训,原则上由所在企业申领相关补贴;相关补贴已经发放给企业的,职工个人不能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新型学徒制培训备案培养期限一般为1—2年,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由各市州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可结合资金结余、培训成本等情况定期调整。培训结束后,由人社部门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按规定统一发放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新技师培训。对完成培训并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新技师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20个课时,每个课时不少于45分钟,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给予企业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各地探索完善企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与享受培训补贴有机衔接机制。对职工教育经费使用规范、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基础资料完备的企业开展技能培训的,可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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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新型学徒制培训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重要途径,由企业和技工院校(或其他职业院校)联合实施。大型企业可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第十八条  各地要聚焦重点行业、重要领域和规模以上企业,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有新型学徒制培训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可由地方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等,会同人社部门根据培训职业,统一协调和集中多个中小微企业人员开展培训。

        第十九条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可自主开展新技师培训并申领补贴。不具备自主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联合有培训资质的技工院校(或其他职业院校)开展新技师培训。

        第二十条  企业与技工院校(或其他职业院校)联合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新技师培训的,培训补贴由企业申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应面向与本企业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技能工种。用工规模在30人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应与具备培训能力的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合作开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立足本企业优势工种,面向省内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开展培训,符合条件的可对实际组织培训的企业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及技工院校、公共就业训练中心作用,调动“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等高技能领军人才积极性,探索更多方式支持企业共同做好技能培训工作。

        第五章经办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开班申请制度。企业组织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计划申领补贴的,应于计划开班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开班申请表、教学计划、学员花名册等资料(新型学徒制还应上传劳动合同扫描件)。人社部门应当通过省企保系统(失业保险)比对参保情况,并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工种是否急需紧缺、专账资金结余等情况综合研判。

        第二十五条  实行台账登记制度。企业应按班次建立培训台账,包括开班申请、花名册、教学计划、培训图片及视频资料、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等资料,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实行补贴申领制度。企业应于培训期间或培训任务完成后,通过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培训学员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培训图片或视频材料(不少于3次)等资料。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领取相关补贴。

        第二十七条  实行数据比对制度。各地要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就业创业培训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等数据间比对,避免出现超次数领取补贴、同一证书重复领取补贴等现象。

        第二十八条  实行补贴发放公示制度。各地应于每期拨付补贴资金前,将拟拨付相关企业和学员名单、培训类型、补贴金额、管理部门举报电话等,在企业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当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按程序商请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补贴、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要依法加强专账资金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疏于监管、审核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立即责令改正,按规定对主管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健全正向激励导向,保护干部职工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取虚报培训人数、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培训补贴的,由审核部门负责追回补贴资金。相关企业3年内不得申领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将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员纳入社会信用失信名单,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原有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